【就业干货】残疾人的10条劳动权益,你了解吗?
残疾人的10条劳动权益
残疾人找工作遇到困难怎么办?
残疾人是否应该和健全人同工同酬?
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寻求帮助。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就业困难群体,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点服务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如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专门负责为残疾人群体提供就业服务的公关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执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不合法。企业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其提供适当的工作岗位,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企业如果没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可供安排的或者安排的残疾人数量达不到有关规定的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不给残疾人安排工作的,仅仅利用残疾人证办理免交就业保障金,是违法的。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不可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法定责任,企业如果有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应当首先予以安排,不得通过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
不合法。这是典型的就业歧视,残疾人可以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发院提起诉讼。
不合法。企业录用残疾人之后,应该向残疾人支付工资,且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残疾人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非因工负伤或患有疾病需要治疗不能工作的,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企业发给残疾人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不合法。公司应当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劳动报酬,实行同工同酬,不得以职工身体残疾为由,歧视残疾人。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同事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残疾人可以向用人单位反映,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或者平时工作延长劳动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是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不能。职工因病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根据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不同而不同,工作年限越长,医疗期越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不可以。劳动者在同意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解除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是,并不是说残疾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无论发生什么事情,用人单位都不能辞退残疾人劳动者。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营遇到严重困难,无法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科技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剪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残疾人朋友们,你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可能更加复杂,如果利用上面讲到的知识仍不能解决你遇到的问题,请不要害怕和恐慌,建议你应尽快咨询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拨打“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帮助是免费的。
来源:黑龙江省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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